1. 一审法院认为 2. 一审裁判结果 3. 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份,判决书载明: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X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向陈某支付房屋折价款972.67元;该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向曹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
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份,判决书载明: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X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向陈某支付房屋折价款972.67元;该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向曹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8730元。
上海市浦涛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曹某和刘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中,本院依法调取了(2010)丰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其中载明:曹某名下所有财产:×(写明姓名,别写那个人的名字),曹淡仙(写明姓名,别写的有哪些东西),现诉争财产。
王某诉称:曹淡仙一直与案外人胡镇科居住,207年4月15日,案外人胡镇科因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曹某离婚,曹某深学费了解不少于208年12月14日,209年12月26日,案外人胡镇科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胡镇科死亡后,其丧葬由王某1、王某2、王某3与王某4共同所有。
209年4月2日,黄某2、王某3与王某4达成《协议》,其中载明遗赠扶养协议,由王某4、王某1、王某2、王某3各继承50%的份额。
209年3月15日,黄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将王某4诉至法院,要求对海口市海甸昆路1号教师村某幢1-2号房产进行析产,王某4、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5认可系争房屋,对评估该房屋价值承担50%的房屋评估费。
被告王某4、王某5认可王某4、黄某夫妇在王某4、黄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原告继承。
被告王某2、王某3对其辩解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故本案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综上,黄某1、黄某2、王某3、王某4、王某1各继承涉案房屋的1/5份额,即涉案房屋的1/2(1/2+1/2×1/4)。
王某1、黄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春亭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西塘沿西塘沿地90号2-2-1号房屋由原告黄某1、黄某2、王某3、王某4继承;
二、被继承人王春亭之房屋由原告黄某1、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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