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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人民法院案件公开网(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4:27:51 浏览量:42

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刘某、姚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粤0106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湖北省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0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姚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受理后,刘某于201...

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刘某、姚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粤0106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湖北省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0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姚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受理后,刘某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上诉人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姚某离婚。

201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5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一、准许刘某与姚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刘某1由刘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三、刘某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刘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刘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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