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姚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固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由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如下: 3. 判决离婚; 4. 判决被告陈某1向原告姚某支付人民币50万元; 5. 判决被告陈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1于2016年因感情不合而发生冲突,后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无效,本案依法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应离婚以及被告陈某1应承担何种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应依法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法裁决后,生效判决将作为双方离婚的法律文书。”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双方于2016年因感情不合而发生冲突,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陈某1提出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双方离婚的原因,本院不予评价。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姚某生育有一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故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姚某抚养子女,陈某1支付子女抚育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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