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单身女性在外租房时,一定要找到正规的机构进行房屋的租赁活动,若发生合同纠纷时,一定要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常某换工作之后,为了通勤便利,租赁了某单元房中的一间小卧室,与另外一位女性合租使用卫生间、厨房等公共部分。然而在该女性退租后,该中介公司却介绍了一位男性与常某合租,常某与中介公司联系换房未果,遂将该中介公司诉至法院,其认为中介公司将合租房屋租赁给另一名男性租客,导致常某生活不便,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中介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双方合同解除,中介公司退还常某租金、押金、物业费。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常某经中介公司介绍,与其他女性合租一套房屋,常某居住在单间,与他人合租使用卫生间、厨房等公共部分。然而在女房客退租后,该中介却介绍了一名男性入住,然而常某与中介公司在提议中明确提出了与女性合租要求,故中介公司的行为导致常某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常某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且中介公司应当对其应返还相应当的租金、押金和物业费,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单身女性在外租房时,一定要找到正规的机构进行房屋的租赁活动,若发生合同纠纷时,一定要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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