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廊坊·恒大天筑(恒大天筑广场)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廊坊·恒大天筑楼盘B3商业幢108单元,建筑面积为246.1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8214.6元,总房款4483887元。认购书生效后,原告按照认购书约定于2019年10月8日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于2019年10月9日支付了首期房款402873元,以上两项共计:4...
案件回放: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廊坊·恒大天筑(恒大天筑广场)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廊坊·恒大天筑楼盘B3商业幢108单元,建筑面积为246.1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8214.6元,总房款4483887元。认购书生效后,原告按照认购书约定于2019年10月8日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于2019年10月9日支付了首期房款402873元,以上两项共计:452873元。被告应该在收到首期房款后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截至本案庭审之日,被告未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未向原告交付房屋。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提醒:
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廊坊·恒大天筑(恒大天筑广场)商品房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购书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该认购书依法有效。认购书中约定,在原告支付首期房款后,被告应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段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故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依法构成预约合同,适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审理。
认购书生效后,原告按照认购书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定金及首期房款的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交付房屋。依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双方签署的《廊坊·恒大天筑(恒大天筑广场)商品房认购书》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故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廊坊·恒大天筑(恒大天筑广场)商品房认购书》应依法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45287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廊坊·恒大天筑(恒大天筑广场)商品房认购书》中,虽然未明确约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故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已交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基于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款共计45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