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齐**、田**于2021年4月11日发生争执,田**将齐****。后田**妻子韩**就田****齐**的赔偿事宜与齐**达成**书,主要内容为:田**一次性赔偿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22万元整。2021年6月19日先给付人民币12万元,在2021年6月21日之前给付人民币3万元,其余金额如分期赔偿,赔偿款总数数额改为人民币25万元。...
【案件回放】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关于齐**主张确认**书有效,田**继续履行协议内容一节,纠纷发生后,田**与齐**进行了关于赔偿内容的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田**妻子韩**在田**被采取**看管后与齐**达成案涉**协议,出于对田**利益考虑,且纠纷发生时韩**与田**的婚姻关系正常存续,田**亦确认其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由妻子管理。故韩**作为田**法定配偶具有代其行使民事权利的权利外观,且田**因该纠纷或赔偿或被追究相应责任而产生的后果,势必对整个家庭产生影响,韩**具有参与纠纷解决的事实基础,结合协议签订时韩**以田**名义支付了齐**12万款项,齐**有理由相信韩**能够代表田**,故应确认韩**代签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协议效力与协议能否继续履行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且案涉**协议书并非典型民事合同,其合同目的除补偿齐**因受伤遭受的损失外,还包含取得齐**的**,以构成田**可能承担的**责任的减免情节,现齐**已向相关部门申请追究田**的**责任,齐**在**书中关于“不再追究田**的**责任”的约定既不发生法律效力,现也无事实依据,双方订立该**协议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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