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当事人黄某所述上诉事实与理由:1.林某在2021年5月7日凌晨1时22分向黄盈发送的短信中具有性暗示,且其在凌晨4时许进入黄某休息的房间,并且说了“老师皮肤这么白,挺招人喜欢”的类似诱逼,这些事实已经足以证明林某的性骚扰行为;2.本案即使缺少直接证据证明林某在黄某休息的房间内实施了抓手、强迫亲吻等性骚扰行为,林某之前所发的短信及在进入房间后的言语都已构成性骚扰;法院查明事实:2021年...
【案件回放】
当事人黄某所述上诉事实与理由:1.林某在2021年5月7日凌晨1时22分向黄盈发送的短信中具有性暗示,且其在凌晨4时许进入黄某休息的房间,并且说了“老师皮肤这么白,挺招人喜欢”的类似诱逼,这些事实已经足以证明林某的性骚扰行为;2.本案即使缺少直接证据证明林某在黄某休息的房间内实施了抓手、强迫亲吻等性骚扰行为,林某之前所发的短信及在进入房间后的言语都已构成性骚扰;
法院查明事实:2021年5月7日1:22分,林某向黄某发送内容为“门开了,不怕我进来哈哈”的短信,凌晨4时左右,林某到黄某休息的房间,惊醒了黄某,林某说了“老师皮肤这么白,挺招人喜欢”的话。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依该规定,实施性骚扰的方式不限于肢体行为,不当的具有性暗示的言语也可以构成性骚扰。本案中,林某于事发日凌晨1:22分向黄某发送短信,短信内容语言轻佻,并于当日凌晨4时左右进入黄某休息的房间,对黄某说的话语言轻佻,含有不当的性暗示。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尽管在本案中对于林某是否实施肢体性骚扰的事实除黄某的陈述之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因而难以在法律上予以认定,但对于林某的语言,可以认定已构成性骚扰。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考虑到言语的骚扰程度较轻,结合本案的其他案件事实,本院对于黄某诉讼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支持5,000元。黄某所诉请的误工费、护理费、心理治疗费、药物治疗费、检查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这些费用属于人身损害的赔偿内容,因本案中并不涉及人身损害,故对黄某这些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