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即使对方同意,若在明知他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切勿以身试法!
【案件回放】
2021年1月,刘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了郑某,后二人经常开展线上聊天,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聊天的过程中,刘某得知郑某的真实年龄不满十四岁。2021年4月份,刘某表示想要和郑某线下见面,二人见面之后,刘某在明知郑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要求郑某与其发生关系,后郑某与刘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后郑某的家人得知郑某的情感状况,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刘某和郑某共同网络游戏后相识并发展恋爱关系,刘某在与郑某恋爱的过程中明知郑某未满十四岁,仍然提出要和郑某线下见面,并在见面后要求郑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二人相约在某地开房,刘某与郑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故刘某的行为属于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即使对方同意,若在明知他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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