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管辖法院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小张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小李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甲公司赔偿保险金,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公司诉至车辆所在地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侵权行为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律师提醒】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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