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8月1日,赵某驾驶轿车,在北京市某区某桥某街道加油站前,由北向南行至此处掉头时,车辆前部撞到由南向北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导致张某车辆失控后,车辆右侧分别与在道路西侧由南向北步行的周某1和周某2头南尾北停放在道路西侧路肩上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周某1死亡,三车损坏,案发后赵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件事实】
2022年8月1日,赵某驾驶轿车,在北京市某区某桥某街道加油站前,由北向南行至此处掉头时,车辆前部撞到由南向北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导致张某车辆失控后,车辆右侧分别与在道路西侧由南向北步行的周某1和周某2头南尾北停放在道路西侧路肩上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周某1死亡,三车损坏,案发后赵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法医鉴定,周某1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当地交通支队认定,赵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均无责任。赵某积极赔偿周某家属、及他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上述人员的谅解。
【法律依据】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律师认为,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某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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