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4月3日,赵某知道他人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可能系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法获利,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被害人张某某在网上被诈骗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人脸识别方式帮助他人转移钱款。赵某认为只是帮助倒下钱款,却不知到自己已经摊上犯罪,法院对此应该如何处理。【法律依...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3日,赵某知道他人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可能系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法获利,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被害人张某某在网上被诈骗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人脸识别方式帮助他人转移钱款。赵某认为只是帮助倒下钱款,却不知到自己已经摊上犯罪,法院对此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如果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向本院退缴退赔的,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此对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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