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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协管苟同城管滥用职权,该怎么判?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8-25 13:15:42 浏览量:526

【案件事实】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赵某在担任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地区负责人期间,与日常管理的协管员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某地区恶势力团伙成员李某担任队长的某地区联防队行使,赵某等人借机对孛某村内多名流动商贩实施敲诈勒索,其中部分款项赵某通过池某上交某城管执法队,...


【案件事实】

        20181月至20196月,赵某在担任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地区负责人期间,与日常管理的协管员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某地区恶势力团伙成员李某担任队长的某地区联防队行使,赵某等人借机对孛某村内多名流动商贩实施敲诈勒索,其中部分款项赵某通过池某上交某城管执法队,该队后将钱款充作罚款。池某还通过电话、微信组群等方式向赵某及流动商贩通报检查等事项,行为极其恶劣。


【法律依据】

       依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行政管理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赵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客观上为某村恶势力团伙成员赵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提供了条件,本院在量刑时对赵某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赵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并已退缴违法所得在案,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款物依法一并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判处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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