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8日,某分局对田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人于某、宋某系该案证人。2021年5、6月间,被告人宋某受被告人于某指使,在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侦支队接受民警询问时,宋某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妨害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工作。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于某、宋某被民警查获。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
【案件回放】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8日,某分局对田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人于某、宋某系该案证人。2021年5、6月间,被告人宋某受被告人于某指使,在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侦支队接受民警询问时,宋某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妨害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工作。
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于某、宋某被民警查获。
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未提出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于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宋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均应依法惩处。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宋某犯伪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关于于某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即使构成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于某在公安机关已经就林某涉嫌诈骗一事对其进行询问后,明知宋某将要就此事作证,仍指使宋某在作证时回避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因其律师的身份及与宋某雇佣的关系,宋某听从于某的指使,在接受询问时故意作虚假证言,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秩序,于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于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收藏本文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