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2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相关案例
徐某是某大学的学生,他觉得自己马上就要毕业了,想在毕业之前把自己的女朋友带回家见父母。于是,在清明假期时,徐某便与女朋友一起坐长途客车回老家。然而,途中,司机停下了车,称客车出现了故障,不能送大家前往目的地,让各位乘客自己想办法前往目的地。司机在让徐某等多位乘客下车后,便联系了修车公司。但是,徐某认为,既然他们都已经购买了车票,那么客运公司就有义务将他们送到目的地。即便客车出现了问题,也不能随意将乘客扔在路边。为此,徐某向司机提出建议,要求客运公司派车过来。然而,客车司机却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意外,他也没有办法。
法律分析
我们乘坐公共汽车出行时,因车辆发生故障而导致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的现象并不罕见。然而,即便出现不能正常运输旅客的情形,也不能随意让旅客下车自行想办法前往目的地。对此,《民法典》第82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由此可见,当承运人有不能正常运输情形时,有义务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如安排退票或者安排其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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