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挡路划伤他人车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回放】2019年7月6日,钟某某因车辆停放位置挡住其去菜地浇水的路,遂在凤山北路5号旁边的水泥路用石头划伤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鄂FA×××ד捷豹”小轿车叶子板、车门等处。经鉴定,鄂FA××××号小轿车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7959元。2019年7月26日,钟某某又因同样的原因在凤山北路5号附近水泥路用石头划伤叶某先停放在该处的闽DJ×××ד雅阁”...
因挡路划伤他人车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6日,钟某某因车辆停放位置挡住其去菜地浇水的路,遂在凤山北路5号旁边的水泥路用石头划伤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鄂FA×××ד捷豹”小轿车叶子板、车门等处。经鉴定,鄂FA××××号小轿车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7959元。
2019年7月26日,钟某某又因同样的原因在凤山北路5号附近水泥路用石头划伤叶某先停放在该处的闽DJ×××ד雅阁”小轿车的叶子板、车门等处;划伤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C×××ד朗逸”小轿车的叶子板、车门等处。经鉴定,闽DJ×××ד雅阁”小轿车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6500元,闽DC×××ד朗逸”小轿车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792元。
2019年8月30日,钟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钟某某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律师论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停放车辆位置,认为车辆挡住其去菜地浇水的路,导致其在挑水过程中可能会摔倒,生活生产受到影响,故对被害人的车辆实施毁坏行为,且多次划伤同一停放位置的车辆,在犯罪对象选择上指向性十分明确,不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实施毁财行为系事出有因,主观上是基于报复他人的动机而产生的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并非出于寻求刺激、耍横耍赖等流氓动机,其目的也不在于扰乱社会秩序,客观上也并没有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因此,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律师提醒】
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甚至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出于报复或者嫉妒的心理,犯罪目的较为单一,就是将财物毁损。故意毁坏财物罪选择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具体指向性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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