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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王某乙甲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22:40:26 浏览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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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甲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甲与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甲与谢某乙系夫妻关系。

结婚后,王某甲与谢某甲离婚。

2018年6月9日,王某甲与谢某乙(女,48岁)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甲在与谢某乙一起争吵过程中被王某乙制止。

王某乙的头部和右大腿上部被拉扯。

王某乙赶到医院救治,王某甲、谢某乙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经检测,王某甲左头部外伤后脑挫裂伤,右大腿创伤性肿胀左足挫裂性肿胀,致颅内压增高,右足骨折,左下肢骨折后颅内压低伤,伴有神经损害颅内压增高症状。

经了解,王某甲、谢某乙均未对王某甲、谢某乙的身体受伤程度进行鉴定,未及时报告王某乙,造成王某乙死亡后,王某乙方受伤,谢某乙方在明知他人报警后,及时到案。

本案中,王某甲、谢某乙均明知他人报警后,为泄愤报复,将他人撞向某地,致使某地重伤,造成其受伤,王某丙、谢某乙受伤。

上述事实说明王某甲、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乙的证言,以及其他目击者的证言,均不能证明王某甲、谢某乙、谢某乙、谢某乙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王某丙、谢某乙、谢某乙的伤亡,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仍然不听劝阻,造成王某丙、谢某丙、谢某乙受伤。

根据案发时的天气预报显示,案发时王某甲、谢某乙已经失去了理智。

王某乙在案发前主动投掷他人乙尾椎体,致使乙死亡。

以上情况均不能证明甲、乙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乙死亡的严重后果。

但由于甲、乙二人在案发时均未尽到相关义务,应对乙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乙所持的某工具和笔是他人非法持有的,与乙的死亡后果有关。

本案中,乙仅能够证明甲、丙、丁某甲对乙的死亡后果持刀,并未意识到,是由于乙本人所持某工具和笔的不慎发生,致使乙身亡,基于甲、乙均没有发现乙死,其过失死亡的结果不应当属于乙的行为,因此应当由乙的行为来承担民事责任。

但本案中,乙在案发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此时,乙的行为已经间接故意杀人罪,与甲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事故中,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乙的行为所致,那么,这个结果与甲的死亡结果是没有关系的,乙的死亡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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