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闫某1承担谢某子女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共计XXX元; 3. 双方共同积累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6. 20XX年XX月XX日 ...
[字号]
[审判日期]
[当事人姓名]谢某,[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XX,[电子邮件地址]XXX;[当事人姓名]闫某1,[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XX,[电子邮件地址]XXX。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机关:唐河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与闫某1于20XX年XX月XX日结婚,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现育有一女。
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在日常生活中因个人生活习惯、工作事业等方面存在分歧和矛盾,导致双方感情逐渐疏远。
经双方协商,于20XX年XX月XX日达成如下离婚协议:双方离婚,各自携带子女离开婚姻居所,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各自生活。
同时,双方对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婚后共同积累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再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子女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协议签订后,闫某1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承担子女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义务,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某1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应当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配;
协商不成时,由双方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的原则判决。
根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双方共同积累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再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子女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闫某1承担谢某子女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并对双方共同积累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本案经审理查明,谢某与闫某1确已达成离婚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其义务。
然而,闫某1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承担子女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义务,谢某要求闫某1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三、双方不再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子女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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