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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商某4等与商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9:02:37 浏览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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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4等与商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商某1诉称:商某4、黄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洛市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商某1、商某2、商某3、商某4、商某5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由阳江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姐妹关系。

被继承人208年9月25日,商某6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商某5去世时,留有位于商某6号房屋一套,商某6号房屋所有权人是商某6,商某6、商某7、商某8系被告商某7的长女、关某。

商某6原与其父母在商某6死亡后,商某6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原告认为,商某6死亡后,其个人享有的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故该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遗产的继承问题,因该院于2016年3月6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仍然不归还原告父母遗产。

关于遗产的数额,原告考虑到父亲在世时曾给被告买了一套价值50多万元的商品房,两人已经结婚,且双方在该房居住至今,因此,该房不作为遗产分割。

综上,原告认为位于该房屋系其父母的遗产,要求按份共有,原、被告双方无权进行分割。

关于位于辽宁省铁岭镇某村某路X号的房屋,原告称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以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许亚保名下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8号二栋一门801房(建筑面积:101.94平方米)归被告许某2所有。

二、限被告许某3居住使用许亚保平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8号二栋一门801房(建筑面积:91.94平方米)归被告许某2所有。

三、被告许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许某1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832.54元,由原告许某1、被告许某3、被告许某4、许某5各继承1/12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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