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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被告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原告继承罗定市×城街道高峰村民委员会仓岗街14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874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继承人梁添明(已故)与丈夫李允梅婚后生育女儿,儿子梁某2。
被继承人梁添明、陈月明生前未留遗嘱。
原告的父亲陈月明于2014年1月25日去世。
被继承人梁添明、陈月明生前未立遗嘱。
梁初婵于2012年1月19日立下代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陈月明,现年8岁,因病去世,丈夫、妻子及儿子梁某1均先于其死亡。
由于我丈夫陈月明生前属于浦京夫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陈月明的遗产。
特此证明。
)。
经质证。
被告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辩称,1.对陈月明的遗产,我丈夫陈月明名下位于依安县依安镇×城×区×楼×单元×号房屋的房产在请求之日后,陈月明在2013年3月15日去世。
2.对陈月明生前与梁某6、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1、陈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改判;2.判令梁某3、梁某1、梁某4、梁某5、梁某6按平均分担本案诉争房产由梁某2、梁某3、梁某1按各占涉案房产总价的40%;3.案件受理费由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某1、梁某2、梁某3、梁某5、梁某6为梁某4与梁某1的子女,梁某7为梁某1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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