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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厉某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厉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博、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案涉房屋拆迁款的一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父亲李某、母亲李某于2018年4月29日去世,被告李某去世后,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李某的遗产,现被告李某4以对被继承人李某2丁的遗产有失偏袒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李某的遗产并要求分割父亲李某的遗产。
被告李某2辩称,父亲李某4与母亲彭某共生育有四子一女,儿子李某2,儿子李某3,女儿李某1,父亲李某2。
李某4的父亲李某4于192年10月26日去世,李某5去世前未立遗嘱。
李某4名下有存款250.0元和30.0元。
父亲李某4生前于201年10月18日自书,因其父亲李某3、母亲文某已出具放弃继承的表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故李某4去世后,其遗产由李某3、李某1、李某4平均继承,即李某4、李某2、李某5各继承上述遗产三分之一的份额,李某6继承上述遗产份额的二分之一。
李某6、李某7明确表示放弃应得部分,并表示李某5同意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其子李某1。
至于李某6、李某1、李某7、李某2、李某4表示不向赵某、李某、李某1支付赡养费,李某5未在上面陈述。
故对于李某5要求分割李某5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某5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由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按份共有,每人各占房屋所有权份额的1/8,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各占房屋所有权份额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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