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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厉某与被告李某、严某、李某1、李某2、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厉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忠、被告李某1、李某2及李某3、李某4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继承分割母亲李某2丁遗产,被继承人李某2丁于2017年2月18日去世;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某2丁于19年1月16日去世。
李某2戊(已去世)与李某2庚(已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即本案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被继承人李某2丁与被告李某2戊(已去世)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长子李某2、次子李某1。
李某2丁与被告李某4系夫妻关系,李某1系二人之子。
被继承人李某2丁于20年6月25日死亡。
被继承人李某2丁生前与被告李某2庚(已去世)共同生活,被继承人李某2丁生前于2014年1月24日存入桂平市房屋一套,现登记产权人为李某2。
被继承人李某2丁生前未留下遗嘱,故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原告李某1、付某2、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5各继承三分之一,即各继承涉案房屋的十八分之一。
因李某2庚去世,其继承人刘某1、李某2庚均表示放弃继承,故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各分得八分之一。
鉴于李某2丁对被继承人李某2丁遗产享有的三分之一的份额即每人分得二十四分之一,故对于李某1、李某2庚的遗产应由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平均继承,各继承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
因被告李某2庚去世,故对李某1、李某2庚的应分得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的遗产,李某3应分得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由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分得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李某5分得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李某1应分得二十四分之一的份额。
考虑到三原告的基本情况,因三被告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故本案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因三被告均认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实际面积,并同意由原告李某1继承,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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