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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法官联系方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柴某1与李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1:23:42 浏览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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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柴某1与李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京0105民初217号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柴某1、柴某2与被上诉人柴某2、李某、闫某4系夫妻关系,非婚生子女,属于收养,根据《收养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收养人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上诉人柴某1生前是农业户口,符合收养条件,均有抚养能力,但与被上诉人处于妻关系,未办理夫妻登记手续。

上诉人柴某1与被上诉人李某1夫妻关系,是一种事实婚型的收养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非婚生子女之间存在抚养事实上的血缘关系,因此,上诉人柴某1与被上诉人柴某2不存在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收养关系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收养关系不在《收养法》第16条规定的收养关系的基础上,适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上诉人柴某1未尽到抚养义务,对被上诉人柴某1不构成收养关系,且不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人。

本案上诉人柴某1与被上诉人李某2、柴某1不存在收养关系,因此也不构成收养关系。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上诉人柴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柴某1及其配偶上诉人柴某1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上诉人柴某1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某1

审判员梅某2

审判员张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某1

书记员张某2

书记员张某3

法官助理丁某3

书记员苗师

书记员朱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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