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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被告的抗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质权人在民法通则中均有自认的权利,但这不影响到原告起诉的权利,本院对此予以承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原审原告是否有能力返还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本院认为,案涉土地纠纷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本案虽然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但在法律适用上均有相应的错误,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但考虑到王某青、李某的诉讼能力,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案系争土地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一般规则。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一审宣判后,王某青、李某甲、王某乙、施某乙、许某乙、徐某甲、周某乙均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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