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本案由被告柴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编号为[2022]京0101执618号的案件。
被告柴某1与原告李某等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柴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即向原告李某等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二、原告李某等与被告柴某1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决定先行裁定裁定书送达给被告柴某1。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柴某1为原告李某等的曾祖父,被告柴某2为原告李某等的祖父。
原告李某等与被告柴某1的曾祖父柴某3之间存在继承关系,被告柴某1为柴某3的遗产继承人。
被告柴某1与被告柴某2之间存在继承纠纷,因本案的发生,被告柴某2向原告李某等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柴某1为柴某3的遗产继承人,应当继承柴某3的遗产。
因被告柴某1未履行支付100万元的义务,原告李某等要求被告柴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柴某1为柴某3的遗产继承人,应当继承柴某3的遗产。
因被告柴某1未履行支付100万元的义务,原告李某等要求被告柴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柴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即向原告李某等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本案由被告柴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权利,应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行使。
当事人逾期上诉的,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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