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曲某与李某1于2020年1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3月1日生育一个女孩。 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生活缺乏温馨和谐,导致双方感情逐渐疏远。 2022年12月20日,曲某向李某1提出离婚申请。 经双方协商,于2023年2月1日达成如下协议:曲某向李某1支付1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并放弃离婚过程...
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曲某与李某1于2020年1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3月1日生育一个女孩。
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生活缺乏温馨和谐,导致双方感情逐渐疏远。
2022年12月20日,曲某向李某1提出离婚申请。
经双方协商,于2023年2月1日达成如下协议:曲某向李某1支付1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并放弃离婚过程中李某1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
双方子女由曲某抚养,李某1负责提供生活和经济支持;
双方财产分割按照当时结婚时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和双方协议确定。
协议达成后,曲某按照协议向李某1支付了离婚补偿,并带走了孩子。
然而,李某1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分割双方财产。
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曲某与李某1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应各自抚养孩子,财产分割按照当时结婚时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和双方协议确定。
现曲某向李某1支付1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并带走孩子,视为曲某已实际履行协议中关于离婚补偿和抚养孩子的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经协商不能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视为双方感情已破裂。
因此,本判决为离婚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因离婚分割财产达成协议,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双方协议已达成,李某1应履行向曲某支付子女抚养和生活费用的义务,曲某也应履行向李某1支付离婚补偿的义务。
最后,本判决为离婚判决,曲某与李某1应各自承担本判决生效后相应的经济责任。
本判决为东光县人民法院审判长XXX人民法官XXX于XXXX年XX月XX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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