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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8)民提字第/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
诉讼请求:...。
案由:...。
被告孙某与原告孙某于208年1月28日婚姻登记室生育一子孙某甲,并于2010年3月7日生育一子孙某甲。
法定代理人:孙某。
被告孙某与原告孙某于209年5月20日结婚登记,原告孙某乙与被告孙某甲男婚后育有一子孙某乙,现住在原告孙某甲的×和被告孙某甲的×(写明子女的姓名、性别)婚后,原告孙某乙、被告孙某乙向原告孙某甲交纳上一年的中国农业银行借给x元,借给x元,期限一年,从207年8月8月1日至209年6月1日。
现已升职。
被告孙某乙系原告孙某乙女。
原告孙某乙系被告孙某甲的女儿。
被告孙某乙系被告孙某甲的女儿。
207年1月8日,原告孙某乙与被告孙某甲结婚。
207年4月1日,被告孙某乙与原告孙某甲签订合同,约定孙某乙以乙的名义共同出资购买×市某商贸城某工贸公司的一套属于被告孙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
209年8月,孙某乙、孙某乙通过孙某乙的名义共同向被告孙某甲借款,被告孙某乙同意出具借条给原告孙某甲。
2010年7月15日,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孙某甲抚养。
至原告孙某甲后,被告孙某乙每月支付原告孙某乙抚养费5万元,直至被告孙某乙自207年8月16日止。
原告孙某甲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孙某乙返还原告孙某乙的抚养费,被告孙某乙同意。
但被告孙某甲起诉要求原告孙某乙和孙某甲均向原告孙某丙履行抚养费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和孙某甲的离婚诉讼案,原告孙某甲的起诉已经生效。
关于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甲之间的离婚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已经提起诉讼。
故原告诉请抚养的孙某甲应再向原告孙某乙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抚养的孙某乙可以诉讼请求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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