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东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4. 被告孙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6...
原告王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某公司职工,住某市某区。
被告孙某,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某公司员工,住某市某区。
三、被告孙某应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于2016年1月1日结婚,2018年5月31日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孙某答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孙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孙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被告孙某应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孙某承担。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判决中的赔偿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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