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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曲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东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2:39:51 浏览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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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东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李某与李某1(196)某初字第05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女,汉族,197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15984962。

被告:李某1,女,汉族,192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194962。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越秀区957幢6至8号室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离婚;

  2. 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9745元;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年1月15日开始同居生活,育有一女,取名为。

被告于2019年5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为。

202年5月1日后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夫妻一方为了自身利益而触犯刑律,致使另一方在起诉离婚之后遭到对方的骚扰、辱骂、虐待,经过不断地收集各种证据,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一般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后,才会涉及到,也就是要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的话,才会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

而在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一方或者双方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婚后又或者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的话,对于领取结婚证的期限都是有限制的,自然人不得超过20年。

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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