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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本案中,闪某与张某1于2023年1月1日结婚,但于2023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
闪某与张某1离婚时,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闪某与张某1于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闪某将属于自己的财产10万元给张某1,同时张某1应将属于自己的财产5万元给闪某。
二、闪某与张某1对生活费用及债务问题协商一致,闪某与张某1共同承担生活费用和债务,双方各保留各自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生活费用和债务的支付。
三、闪某与张某1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将子女抚养权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子女抚养权的具体方案不在此文中明确。
四、双方均同意离婚协议的执行,双方未达成的其他争议事项不在此文中明确。
根据以上协议,本案中,闪某与张某1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闪某将属于自己的财产10万元给张某1,同时张某1应将属于自己的财产5万元给闪某。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均同意将子女抚养权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子女抚养权的具体方案不在此文中明确。
双方未达成的其他争议事项不在此文中明确。
本案中,闪某与张某1于离婚时达成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协议条件,该协议合法有效。
据此,本案中,闪某与张某1应共同遵守协议,共同承担生活费用和债务,共同抚养子女。
闪某与张某1的离婚纠纷依法应由固始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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