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舒某与肖某1离婚纠纷固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由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如下: 3. 依法判决被告肖某1向原告舒某赔偿人民币xx元; 4. 依法判决被告肖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本案经审理认为,《...
一、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肖某1与原告舒某于被告肖某1与原告舒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舒某与被告肖某1于某年某月某日在被告家中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舒某与被告肖某1离婚,被告肖某1应将其所有的房产及车辆给原告舒某,并承担相关费用。
协议签订后,原告舒某按照协议将房产及车辆交给了被告肖某1。
然而,原告舒某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及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舒某向被告肖某1提出了维修要求,被告肖某1未能履行。
原告舒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赔偿相关损失。
《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及车辆给原告舒某,并未明确说明具体的维修费用由被告肖某1承担,而是笼统地约定“被告肖某1应将其所有的房产及车辆给原告舒某”,缺乏具体的明细;
《离婚协议》中未明确说明房产及车辆的维修问题,原告舒某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肖某1承担维修费用,被告未能履行,导致原告遭受了损失,《离婚协议》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肖某1与原告舒某于被告肖某1与原告舒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
本案经审理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肖某1与原告舒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被告肖某1应向原告舒某赔偿相关损失。
据此,判决如上。
原告舒某提出的诉求均被支持,被告肖某1应向原告舒某赔偿相关损失。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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