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舒某与肖某1离婚纠纷固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 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4. 被告肖某1与原告舒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履行以...
原告舒某,男,XXX岁,汉族,住XX县XX镇XX村XX号。
被告肖某1,女,XXX岁,汉族,住XX县XX镇XX村XX号。
本案由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肖某1离婚纠纷。
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肖某1与原告舒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履行以下义务:
(一)协助原告办理离婚手续;
(二)分割共同财产;
(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舒某与被告肖某1于2019年2月1日结婚,并于2021年5月31日生育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与被告肖某1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双方感情不再,应依法判决离婚。
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肖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协助原告办理离婚手续;
(二)分割共同财产;
(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终结。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