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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法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9:25:47 浏览量:50

1. 审判长、审判员: 2. 现判决如下: 3.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4. 审判长、审判员: 5.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审判员: 现判决如下: 被告郄某与原告张...

审判长、审判员:

现判决如下:

被告郄某与原告张某于被告郄某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室结婚,并于该床上生育一子。

被告郄某于原告张某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室与原告张某离婚。

被告郄某与原告张某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郄某长期因个人事务拖延处理,给原告造成了诸多不便,并导致家庭生活矛盾不断升级。

经原告多次调解,被告郄某始终不愿意改正,无法共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抚养子女、维护家庭关系等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郄某与原告张某于被告郄某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室结婚,并于该床上生育一子。

被告郄某于原告张某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室与原告张某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抚养子女、维护家庭关系等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郄某与原告张某离婚。

被告郄某应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XX元。

案件处理完毕。

审判长、审判员: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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