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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李淑然(李某1、王某离婚纠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2:46:32 浏览量:75

1.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字[2023]21号 2. 审理案件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审理案件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4. 当事人:李某1、王某 5. 当事人:李某1、王某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字[2023]21号

审理案件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李某1、王某

当事人:李某1、王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审理李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原判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合理。

一、被告王某与原告李某1于2015年1月1日结婚,双方感情很好。

2018年5月2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1隐瞒了自己患有重度抑郁症的事实,并与原告李某1在原告家中发生了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二、原判认定被告王某在本案纠纷发生时,存在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之名之名隐瞒婚姻状况”。

该行为给原告李某1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原告李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合理,应得到支持。

被告王某在婚姻期间存在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双方感情已经无法挽回,原判准许双方离婚。

四、本案纠纷的发生与被告王某的个人健康状况有关,不属于本题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李某1、王某

日期: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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