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3. 法院审判长:XXX 4. 法院日期:2022年2月18日 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某某与于某某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因感情不合,应依法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协议生效后,双方未协商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全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协议的内容应进行合法的协商和确认。
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依法履行。
现经审理查明,全某某与于某某应依法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于某某应支付全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
全某某应支付于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全某某和于某某均应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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