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梁某某与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议离婚; 2. 审判人员:XXX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二0二0年十二月五日 梁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
梁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二0二0年十二月五日判决如下:
二、梁某某应赔偿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肖某某应承担梁某某因离婚产生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梁某某承担;
四、上述判决生效后,梁某某如需继续分割共同财产,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梁某某与肖某某于二0一七年五月一日因感情不和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审理。
本案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肖某某主张梁某某向其隐瞒了部分财产,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梁某某主张其与肖某某离婚时,肖某某向其隐瞒了部分财产,但经审查,本院未发现相关证据。
本院基于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院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确保生效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院认为上述判决裁定应当执行,并依法追究梁某某和肖某某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判决裁定如有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当事人可以就原判决裁定中的相关问题再次提出申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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