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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法院网站(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6:31:23 浏览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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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3年2月18日

法院名称:洋县人民法院

案号:(XXXX)X号

当事人:全某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洋县X镇X街X号;

于某某,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洋县X镇X街X号。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于2022年X月X日经人民间达成以下离婚协议:

一、原告全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

二、双方财产分割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双方离婚后,原告全某某应将自己的房屋转移给被告于某某;

四、双方离婚后,被告于某某应将自己的车辆转移给原告全某某;

五、双方离婚后,不再继续纠缠及争夺财产。

协议达成后,原告全某某按照协议将房屋及车辆均转移给被告于某某。

然而,在被告于某某收到房屋及车辆后,却认为该房产及车辆不属于其所有,于是将其诉至洋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该房产及车辆之间的所有权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于某某在收到房屋及车辆后,有权要求确认其与该房产及车辆的所有权。

基于上述事实,洋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于某某应向原告全某某归还上述房产及车辆;

二、被告于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于某某不得再次就上述房产及车辆提起任何诉讼或诉求。

原告全某某申请执行,洋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应向原告全某某归还上述房产及车辆;

二、被告于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均服从判决。

本判决为洋县人民法院判决,法律效力维持不变。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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