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裁判日期:2023年2月18日 3. 法院名称:洋县人民法院 4. 案号:(XXXX)X号 5.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 6...
当事人:全某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洋县X镇X街X号;
于某某,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洋县X镇X街X号。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于2022年X月X日经人民间达成以下离婚协议:
三、双方离婚后,原告全某某应将自己的房屋转移给被告于某某;
四、双方离婚后,被告于某某应将自己的车辆转移给原告全某某;
协议达成后,原告全某某按照协议将房屋及车辆均转移给被告于某某。
然而,在被告于某某收到房屋及车辆后,却认为该房产及车辆不属于其所有,于是将其诉至洋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该房产及车辆之间的所有权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于某某在收到房屋及车辆后,有权要求确认其与该房产及车辆的所有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于某某不得再次就上述房产及车辆提起任何诉讼或诉求。
当事人均服从判决。
本判决为洋县人民法院判决,法律效力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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