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舒某与肖某1离婚纠纷固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2. 案由: 3. 离婚纠纷 4. 裁判日期: 5. 02-26 6. 审理经过 7. 原告诉称...
原告舒某与被告肖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舒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被告肖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被告肖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肖某1、肖某3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8年7月24日在扶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9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为甲。
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
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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