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法院查明 2. 一审裁判结果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刘某2与刘某3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2、被告刘某1对刘某2抚养孩子刘某2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刘某1与许某并未形成继父女关系。 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2辩...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刘某2与刘某3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2、被告刘某1对刘某2抚养孩子刘某2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刘某1与许某并未形成继父女关系。
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2辩称,与刘某1父亲刘某3生前留有遗嘱,遗嘱中的父母已经去世,对刘某2享有的法定继承权予以放弃。
请问:本案应该适用遗嘱继承吗?刘某2、刘某3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刘某4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即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
涉案房屋原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镇里二泗村x号院落内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二间及Y号院落内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二间,均为原件。
因被告张某2系孙子、外孙子关系,原告、被告张某4、张某5于×年与被继承人刘某4结婚,婚后与张某5共同生活。
被继承人刘某4于2017年12月21日因病去世,未留遗嘱。
201年2月7日,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李家峪村8号院前院(后院)。
该房产系1984年由被告张某2个人出资购买并于196年4月2日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后该房屋由被告张某2单独享有。
此外,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居住,原告由被告扶养;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50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2认为被继承人刘某4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其所尽赡养义务较多;被告张某1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丧失继承权,故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几个人。
原告、被告张某1、被告张某2、张某3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以及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
原告、被告张某4、张某5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刘某4的遗产。
关于原告诉求的其它拆迁安置房、货币补偿款39416.06元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第1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由原告、被告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张某8按份共有;
二、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由原告、被告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按份共有;
三、原告所举证据一、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明示案件事实,原告、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被告张某6、张某7、张某8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浦某、张某8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浦某、张某8同意被告张某2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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