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保证金,实为诈骗!【案情回放】张三先后挂靠甲、乙、丙公司,并以上述公司或个人名义,相继承接多个工程项目。张三在工程施工后期负债累累,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隐瞒工程未中标的事实,且虚构工程量,将建筑工程肢解、重复、超量发包,并大量收取他人工程保证金后逃匿。至案发时,共骗取22名被害人(单位)工程保证金805万元。【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的行...
名为保证金,实为诈骗!
【案情回放】
张三先后挂靠甲、乙、丙公司,并以上述公司或个人名义,相继承接多个工程项目。张三在工程施工后期负债累累,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隐瞒工程未中标的事实,且虚构工程量,将建筑工程肢解、重复、超量发包,并大量收取他人工程保证金后逃匿。至案发时,共骗取22名被害人(单位)工程保证金80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的行为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经查,张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重复签订分包合同的方法蒙骗他人,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纳保证金,并以多种方式拖延、逃匿,欺诈行为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共计8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合同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故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八百零五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律师提醒】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考察非法占有目的,需从行为、手段、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推定。对于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肢解、重复、超量分包工程,骗取保证金后隐匿行踪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构成合同诈骗罪。虽以挂靠公司名义签订分包合同,但却自行揽收保证金,并不属于挂靠公司集体意志的,应属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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