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件回放:
被告人刘某与李某1系男女朋友关系,刘某于2020年6月份居住到李某1家中,之后与李某1二人共同使用李某1的手机,并共同使用李某1的支付宝等APP。
1、2020年9月26日20时许,刘某使用李某1的手机,登陆李某1的微信,冒用李某1的身份,以编造的理由向李某1的朋友李某2借款人民币7000元整。李某2通过支付宝将7000元转到李某1的支付宝里。
2、2020年9月26日19时许,刘某使用李某1的手机,登陆李某1的微信,冒用李某1的身份,以编造的理由向李某1的朋友王某借款人民币3000元整。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将3000元转到李某1卡号为62×××42的建行卡内。
3、2020年9月25日18时许,刘某使用李某1的手机,登陆李某1的微信,冒用李某1的身份,以编造的理由向李某1的朋友罗某1借款人民币4000元整。罗某1通过微信转账将4000元转到李某1的微信内。
4、2020年9月27日9时许,刘某使用李某1的手机,登陆李某1的微信,冒用李某1的身份,以编造的理由向李某1的朋友马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整。马某通过支付宝将2000元转到李某1的支付宝内。
刘某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000元整,骗得的赃款被刘某挥霍后,刘某将李某1的手机卖掉。案发后李某1对四名被害人进行了全额赔偿。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1赔偿款16000元。
律师提醒: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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