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向岳父借钱,需要夫妻俩共同偿还吗?【案件回放】老邵、小邵系父女关系,徐某系小邵丈夫。2021年4月份,徐某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向老邵借款50000元。老邵从银行取出现金后交付给徐某。后老邵向徐某催要时,徐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老邵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偿还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徐某辩称,该笔借款是小邵从自己的娘家处所借,也是经小邵的手交付给被告。因该笔借款发生在2021年4月,...
【案件回放】
老邵、小邵系父女关系,徐某系小邵丈夫。2021年4月份,徐某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向老邵借款50000元。老邵从银行取出现金后交付给徐某。后老邵向徐某催要时,徐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老邵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偿还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徐某辩称,该笔借款是小邵从自己的娘家处所借,也是经小邵的手交付给被告。因该笔借款发生在2021年4月,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是用于徐某与小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徐某与小邵负有共同偿还义务,单独起诉徐某一人,实属漏列被告,所以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因为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女婿向岳父借钱根本不存在借款利息的问题,且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因此老邵主张的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经审理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老邵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徐某主张向其岳父的借款是由夫妻二人共同消费了,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且其妻子小邵并未进行追认,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案件中,女婿向岳父出具借据,以夫妻共同债务抗辩的,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才能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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