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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19年1月,杨某和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杨某购买南某的商品房,但南某所有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后杨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南某支付了首付款,计划在房屋过户之后支付余款。2019年3月,杨某得知南某的商品房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要求南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南某却找借口进行推辞。后杨某通过多方查证了解到南某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故杨某将南某诉至法院,要...

【案件回放】


20191月,杨某和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杨某购买南某的商品房,但南某所有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后杨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南某支付了首付款,计划在房屋过户之后支付余款。20193月,杨某得知南某的商品房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要求南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南某却找借口进行推辞。后杨某通过多方查证了解到南某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故杨某将南某诉至法院,要求南某退还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经法院审理认为,南某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杨某和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南某应在办理产权登记之后转移房产所有权,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在杨某支付首付款、南某办理产权登记之后,南某却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南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了杨某和南某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故杨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杨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合同若是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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