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加装电梯如何公平处理【案件回放】2013年9月5日,广州市规划局向广州市×小区相应房屋业主蔡某志、陈某林、邱某凯、石某玲、潘某森、陈某芳等人发出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2月26日,该旧楼加装电梯工程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开工备案,准备动工,但相邻方园林公司因认为×号小区的业主拟加装电梯所用地块属其红线范围内,故不同意该电梯工程进一步施工。为此×号小区的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
“越界”加装电梯如何公平处理
【案件回放】
2013年9月5日,广州市规划局向广州市×小区相应房屋业主蔡某志、陈某林、邱某凯、石某玲、潘某森、陈某芳等人发出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2月26日,该旧楼加装电梯工程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开工备案,准备动工,但相邻方园林公司因认为×号小区的业主拟加装电梯所用地块属其红线范围内,故不同意该电梯工程进一步施工。为此×号小区的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禁止园林公司实施任何阻止×号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并配合加装电梯的施工,留出施工 通道及从一楼正常使用电梯的通道。
经法院现场勘验,查明×号小区首层为商铺,二楼以上为住宅,二楼以上住户现通过与大院相邻的一条楼梯及连廊出入。2019年4月2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向法院复函,内容为:×号小区拟建电梯间工程位于园林公司用地红线范围内。按照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号小区业主所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双方因加装电梯已经争执多年,涉案地块之所以迟迟未能加建电梯实质系因为双方对于赔偿问题未能谈拢,考虑到旧楼业主拟加装电梯基坑属绿地范围对不动产用地规划影响较小,在旧楼业主拟加装电梯已取得行政部门许可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下,法院支持旧楼业主加装电梯的诉求有助于物尽其用,化解邻里矛盾,实现定分止争,满足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形成良好示范效应。
【律师提醒】
将旧楼业主加装电梯纳入相邻通行权范围,判令不动产权利人基于通行方便需要,可使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建设加装电梯的基坑,符合人们追求美好方便生活的意愿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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