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7年4月28日,原告张某、被告某公司签订“20170003E902某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62900元,被告应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逾期被告应以已付房屋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原告交付房屋。2018年8月2日,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业主作出承诺,...
案件回放:
2017年4月28日,原告张某、被告某公司签订“20170003E902某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62900元,被告应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逾期被告应以已付房屋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原告交付房屋。2018年8月2日,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业主作出承诺,承诺交房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逾期交房由开发商赔偿业主违约金;至2019年6月30日,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碧水绿苑小区房屋、体育活动场所、公共设施、修筑围墙等,绿化率达35.8%以上。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未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也未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碧水绿苑小区房屋、体育活动场所、公共设施、修筑围墙等,绿化率未达35.8%。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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