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将造成严重的国家经济损失!
【案件回放】
李某是某村村民,其在当地承包了一片农田种植农作物,李某在劳作过程中害怕其种植的农作物被鸟类破坏,于是计划购买捕鸟网放置在农田边以猎捕到鸟类。某日,李某放置在农田边的捕鸟网捕获了鸟类一只,后该鸟类在被解救送往派出所过程中死亡。经鉴定,李某所捕获的该鸟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李某进行调解,李某自愿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明知在其农田边设置捕鸟网会对鸟类造成破坏,但其为了防止自己的农田遭到鸟类的破坏,购置并安装捕鸟网后捕猎鸟类一只。故李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经法官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积极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律师提醒】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将造成严重的国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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