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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21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和李某2、施1、陆1(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区新海农场养殖场持枪捕获野鸭1只,并在陆某2处扣押到。2021年1月下旬,被告人施2与李某2至新村界河水闸附近持枪捕获野鸭2只,并在李某2处扣押到。2021年1月底2月初,被告人王某与李某2、施1、陆1二次至新村界河水闸、长征农场老滧河附近的藕塘,持枪捕获野鸭11只,其中在李某2处扣押到9只,在陆1处扣押到2...

案件回放

2021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和李某2、施1、陆1(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区新海农场养殖场持枪捕获野鸭1只,并在陆某2处扣押到。

2021年1月下旬,被告人施2与李某2至新村界河水闸附近持枪捕获野鸭2只,并在李某2处扣押到。

2021年1月底2月初,被告人王某与李某2、施1、陆1二次至新村界河水闸、长征农场老滧河附近的藕塘,持枪捕获野鸭11只,其中在李某2处扣押到9只,在陆1处扣押到2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告人施2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施2、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施2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施2、王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施2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均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律师提醒

被告人黄某某、施2、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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