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劳动者一般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但若劳动者钻法律漏洞,存在欺骗用人单位的行为时,其不法行为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件回放】
丁某和小丁是父子关系,由于丁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又想为家里补贴家用,于是丁某了解到保安公司正在进行招聘活动,但是其苦于自己年龄超标,于是丁某联系到了自己的儿子小丁。在保安公司进行入职前体检时,小丁代替自己的父亲进行体检,并且通过了系列的审查,但是在小丁成功入职、和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在事实上却是由丁某在保安公司内上班。2019年7月的某日,丁某突然猝死在岗位上,后该公司才得知原来是丁某在该公司上班的情况。而小丁认为,虽然丁某以其名义在公司上班,但是丁某和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为工亡。于是小丁就以丁某和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小丁不服,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丁某以小丁的名义在该公司进行工作,然而在入职申请、入职体检以及相关审查中,都是由小丁进行,而丁某代替小丁到该公司中上班,也并未经过保安公司的同意,故双方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确认丁某与某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劳动者一般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但若劳动者钻法律漏洞,存在欺骗用人单位的行为时,其不法行为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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