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的责任划分【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甲公司招用小徐并派遣至乙公司工作,未为小徐缴纳工伤保险。小徐一天工作16个小时,每月仅休息两天。某日小徐于凌晨值班时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后乙公司与小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支付工亡待遇45万元后,小徐家属不得再向乙公司...
劳务派遣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的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甲公司招用小徐并派遣至乙公司工作,未为小徐缴纳工伤保险。小徐一天工作16个小时,每月仅休息两天。某日小徐于凌晨值班时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后乙公司与小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支付工亡待遇45万元后,小徐家属不得再向乙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此后,小徐所受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小徐家属将甲、乙公司均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乙公司与甲公司就小徐工伤的相关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徐工亡前的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其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受到严重侵害。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长期安排小徐超时加班,存在过错,对其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因用人单位未为小徐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赔偿。小徐家属虽与乙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情形下签订的,且赔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即使在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仍然受到法定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制约。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失均负有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的,当赔偿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时,不应认定赔偿协议有效;当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时,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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