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消费权益 > 消费者权益法 > 消费权益法规 > 购买商品或服务发现瑕疵需及时,超时效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购买商品或服务发现瑕疵需及时,超时效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9:32:29 浏览量:448

【案件回放】

本案中原告甲在被告乙公司购买案涉车辆,签订《购车协议书》,车辆为全新,在购买六个月内发现该案涉车辆在购买交付前存在左前杠二次喷漆,左前大灯螺丝有拧动痕迹,并有鉴定机构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予以证明。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在交付案涉车辆时确为质量无瑕疵的新车或涉案车辆的左前杠二次喷漆,左前大灯螺丝有拧动痕实甲使用所造成,故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乙公司将瑕疵车辆出售给甲,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甲要求解除其与乙公司签订的《购车协议书》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购车协议书》撤销后,乙公司需向甲退还购车款,甲亦应将案涉车辆返还给乙公司。甲要求乙公司支付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甲要求给付因购买此车辆产生的附加费用,例如保险费用等诉请,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并未支持。

 

【律师提醒】

在此种因购买产品产生欺诈的案件中,消费者要把握发现瑕疵的期限为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六个月内,此时经营者需要承担商品无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此时经营者无证据证明本产品或服务没有瑕疵,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若是超过六个月发现瑕疵,则消费者就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承担举证责任,而经营者则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了。如果此瑕疵真的购车前即存在,消费者不能举证证明该观点的,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到时可能为消费者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