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民法典》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扩大到“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了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本案依法认定贷款利率计算方式为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贷款机构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无权据此收取利息,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规范贷款机构放贷业务,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8月14日,吴某玲与某贷款公司在线签订一份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期限24个月,执行贷款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为13.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吴某玲已还第1至23期的贷款本息共18.1万元。在偿还第24期本息时,吴某玲发现涉案合同是事先拟定并可重复适用的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某贷款公司并未与其协商修改条款,而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计算方式是以初始贷款本金作为基数计算每期还款金额,不符合等额本息的通常计算方式,导致其多还款。吴某玲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贷款公司退回多收利息10197元。某法院判决某贷款公司向吴某玲返还多收款项100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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